职业体育俱乐部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与实践探索——以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为例

1 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会纠纷事件及各方意见 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是一支CBA球队,主场位于山西太原。 2013年4月,俱乐部唯一股东王兴江因财务问题,决定将股权以1.5亿元转让给北京北控文体公司。这意味着中羽俱乐部将迁往北京。山西省体育局认为,俱乐部股权转让并不是两家公司之间简单的私人行为。 CBA篮球俱乐部具有社会属性、公益属性甚至地域属性。因此,希望俱乐部继续留在山西。体育局强调,根据《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拟转让股权的俱乐部应当年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另行向CBA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中国篮球协会办公室或训练研究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省级体育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股权转让的俱乐部须获得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中宇俱乐部须获得体育局批准文件并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目前,这两个“前提”均不满足[1]中羽俱乐部认为,《管理办法》中俱乐部股权转让的定义“仅指参加CBA或NBL或WCBA联赛的权利(转让俱乐部的控制权(包括参与资格)及其他相关权利(简称“参与权”)。

因此,俱乐部向山西省体育局提出申请,但山西省体育局迟迟不予批准从太原到北京参加CBA的权利,这与股权是两码事[1]。股权受让方北控集团多次在声明中表示,希望山西体育局放开俱乐部,不要对球队转让进行行政干预。针对上述争议,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主任张雄在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委员会会议上表示。球队能否将主场迁至北京,取决于双方最终能否按照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符合中国篮协的准入制度。张雄代表中国篮协安排CBA俱乐部转会事宜。对此给出了解释:俱乐部必须获得所属体育局的批准才能完成股权转让和主场搬迁。这一规定的初衷是要求地方体育局参与联赛和俱乐部的管理,让俱乐部拥有地域所有权。几经周折,本土企业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最终以1.8亿元回购了北控集团购买的俱乐部股份,成为中羽俱乐部的唯一股东。羽俱乐部更名为山西汾酒集团篮球俱乐部,最终仍属于山西。对此,各方意见不一。表面上,纠纷是股权转让,但实际焦点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变更。比赛主场是否必须获得当地体育管理部门的许可,而这场争议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否有为主场服务的法律义务。 2.职业体育俱乐部服务社会义务的合法性。相信职业体育俱乐部能为社会带来有形和无形的效益。为了吸引俱乐部在当地举办主场比赛,往往会向俱乐部履行或承诺履行一定的义务。

例如,根据俱乐部的具体发展规划,可以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或者提供基础设施、体育场馆、安保服务等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在实施这些资助行为时,本质上是在向俱乐部“购买”特殊公共产品,这些特殊公共产品是城市和社区所需要的俱乐部的正外部性。社区对俱乐部的专注投入以及对从俱乐部获得相应正外部性的合理信任是俱乐部履行服务义务的内在原因。 As and表示:“俱乐部扎根于当地社区,在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社区为职业俱乐部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从而要求俱乐部可持续稳定运营。” [3]我们认为,在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代表中,大多数有社区利益的地方政府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在稳定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了合理的信任并达成了一定的默契,从而与当地政府形成了合作关系。行政合同的性质,以公平和诚实信用为基础。原则上,双方均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首先,这种合作关系是“行政裁量权与公民利益一致的结果”[4]。地方政府合作的目的是实现社区特定的公共利益,而俱乐部的目的是满足私人利益。双方合作的基础是自愿、互利。这种合作是政府职能完善和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转变的产物,表明“契约”不再是传统私法中的专有概念,它已经跨越了私法的范围,进入了私法的范畴。公法领域。

契约的概念、合作的精神、协议的方式、讨价还价的过程已经深入渗透到公法尤其是行政法中。 [5]“在合作中,俱乐部获得了一般行政相对方无法获得的利益。作为对价,俱乐部应履行生产公共产品的义务,帮助当地政府实现行政目标。其次,本质上这种合作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合作中的地方政府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并不是平等的。仍然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往往会获得一定的行政利益,相应地,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利用这一优势地位损害俱乐部的利益,贯彻现代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化、伙伴关系的理念,还应该强调的是,比例原则让俱乐部和地方政府在支付和待遇上保持一定的平衡,避免俱乐部在所谓公共利益目标的重压下承担不成比例的法律义务。最后,这种合作关系尚未建立合同。状况。合同的成立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解决了地方政府与俱乐部之间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在合作过程中,俱乐部“落户”城市和社区,以其正外部性服务于城市和社区的公共利益;市政当局以各种方式向俱乐部提供资金,将其外部效益内部化。它只是一个框架,不具备正式合同所要求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基本要求,因此双方不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

上述分析表明,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代表社区利益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基于行为正外部性的交易关系。但由于法律没有或很难界定这种积极的外部利益,双方无法以合同的形式表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使得社区与俱乐部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预期,各自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社区在俱乐部内投入了体育场馆、设施等特殊资产,一旦俱乐部更换主场或退出联赛,这些资产很难被重新配置或安排为其他替代用途。因此,在俱乐部资质数量因协会或联盟的限制而成为相对稀缺资源的情况下,确保俱乐部依法履行服务社会的义务是稳定俱乐部合作关系的关键和社区。 3、篮协和地方体育局介入纠纷的方式不合法。虽然理论上俱乐部有义务服务主场社区,但俱乐部主场的改变确实会对社区的信任利益和奉献投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山西省体育局和中国篮协的干预方式并不合法。首先,股权转让是俱乐部投资者的市场行为。该行为符合市场规则,受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市场管理法律的一般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作为行业自律规则,《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无权对股权转让设定“前置条件”。篮协分配俱乐部参与权(资格)的目的不应该以限制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

篮协以行业规则的形式规定俱乐部必须获得体育局批准才能完成股权转让和搬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行业协会属于民间社会团体,无权为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设定任何职责和权限。这违背了法定权限等行政法原则。其次,职业体育俱乐部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理性的俱乐部投资者有权选择和决定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环境和家园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与社区的关系,回馈社区。社区和代表其利益的地方政府主要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考虑对俱乐部主场搬迁的限制,即社区与俱乐部之间就合作事项存在明示或默示的约定。双方,社区根据本协议进行了专项投资。如果俱乐部搬迁违反本协议,给社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社区可以主张俱乐部“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社区还可以推动立法,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专门投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俱乐部经营活动,缺乏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最后,篮协作为行业管理者,应将俱乐部迁址的限制限制在维护行业秩序、联赛秩序和体育赛事特殊性必要的范围内。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准入条件为俱乐部设定社区服务等具体内容。如果俱乐部不符合准入条件,将被禁止参加特定级别、特定地区的比赛。

该准入条件属于行业协会或专业联盟维护整体利益的法定职权,不得转交地方行政部门行使。当然,准入条件的设立还应遵守反垄断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并接受其审查和调整。综上所述,中羽篮球俱乐部在股权转让、搬迁过程中面临的行政干预和行业干预,反映出我国缺乏调节俱乐部与社区关系的制度规范。这不利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履行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也制约了俱乐部与社区合作关系的发展。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自成立以来一直受到大量的行政干预。地方政府习惯于把俱乐部的稳定存在和比赛成绩视为城市名片和政绩,而往往忽视俱乐部与社区的内在联系。地方政府作为社区利益的代表,应该站在社区一边,从有利于社区发展的角度合理对待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保留和搬迁。而且,在处理社区与俱乐部关系的具体方式上,也应该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进行有效的沟通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不应该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 4. 俱乐部如何服务社区:日本经验与美国探索。欧洲国家的职业俱乐部与社区关系密切,有着悠久的合作历史。足球深深植根于英国、德国等国家的文化和社会。欧洲俱乐部对社会的服务义务主要是通过道德传统和习俗自愿调整的。这与日本、美国等新兴国家商业化运营职业体育不同。日本、美国等国家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共同体利益。

然而,随着欧洲职业体育的“美国化”趋势,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社区利益的需要开始显现[6],在日本和美国,目前有两种可能的方式来从法律上保护职业俱乐部为大众服务。社区。参考资料:一是日本的做法,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和联盟章程,要求俱乐部积极承担服务社会的义务;其次,美国的立法探索,试图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限制俱乐部搬迁,以达到保护社区利益的目的。 。 4.1 积极承担服务社会义务的日本模式 日本于1993年成立了日本足球联赛(Japan,JSL,以下简称J联赛)。J联赛成立时就明确规定联赛应不仅为大公司提供支持和赞助的市场平台,也体现了社会重组(重组)的需要,而这也应该通过社区体育环境的发展来实现。政府政策中的“职业体育”。 [6] 日本J联赛俱乐部对其城市和社区的重建负有重要责任。根据J联赛章程,服务社会是J联赛各俱乐部的总体义务。章程要求俱乐部融入并积极参与城市更新。俱乐部期望“与社区一道,让体育生活方式家喻户晓,为当地社会的身心健康和幸福做出贡献。”

J联赛借鉴德国经验,塑造了“社区体育”的理念,目标是建立深植于社区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俱乐部的名字必须归属于所在城市,从而迅速获得全国性的声誉,吸引更多的经济利益。 [6] J联赛采用与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类似的俱乐部特许经营制度,有利于确保俱乐部落实服务社区的宗旨。 J联赛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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